2015年出国(境)计划立项、申报和回国报销的有关注意事项
1. 出国(境)计划申报为年度出国(境)计划立项,请各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申报。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
过5天;赴拉美和非洲国家的团组,因航班衔接不便时,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特殊情况确须延长访问时间的,须在申报时获得学校批准方可执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
出访或以过境名义增加出访国家(包括“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和时间。
2. 团组规模不得超过5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同一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3. 各单位在进行出国(境)任务申报时须与本单位经费预算结合,出访预算方案须包括国际旅费(机票、境外城市间交通)、开支包干费、签证办理费等内容。无预算方案、方案不合理、经费不落实的出访团组计
划,一律不予批准。
4. 每个出访任务须在实际出访前三个月将正式邀请函、因公临时出国项目申报表或教师因公派出申报表、干部签批转单等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相关表格应按照签批顺序依次转单。
5. 为提高工作效率,出国任务申报与回国报销实行集中时段办理,每月1日-15日进行任务申报,15日-30日进行回国(境)核销办理(节假期除外)。每个因公出国(境)任务均须按照临时出国标准作基本预算,回国
(境)报销时将按照批准的天数、路线、经费预算进行核销。出国的实际开支以预算计划和国家规定标准执行,伙食费、公杂费实行包干办法;住宿费不超过包干标准时进行实报实销,如超过包干标准则按照包干标准
进行报销;国际机票、签证费、会议注册费等进行实报实销。包干标准请参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6. 每项任务校内办理时间为三个工作日。如需处级以上领导签批的,视情况而定。
7. 各单位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团组,参照本通知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1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