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办单位须在每年10月底前上报下一年度主办国际会议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一向教育部上报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召开。上报内容应包括:
1. 会议全称;
2. 会议地点;
3. 拟开会时间;
4. 规模(中、外方人数);
5. 有合办方的需说明合办方中英文全称;
6. 会议经费支付办法。
二、主办单位提前6个月将主办会议申请报告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基本情况:
1.主办会议的目的、意义、主要议题;
2.会议时间、地点及规模;
3.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情况;
4.拟特邀国(境)外学者(报告人)名单。
● 社科类会议还需提供与会国(境)外学者简介
三、审批程序
1.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撰写请示公文,经主管校领导签发后,连同经费预算、拟特邀国(境)外学者(报告人)名单一并上报教育部审批;
2.教育部审批后下达批复;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通知主办单位向国(境)外与会人员寄发正式邀请函。
四、主办单位在会议结束一月内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提交会议总结及相关照片,获得上级中门资助举办国际会议的,会议结束后还须将会议学术性总结(2000字以上)及相关照片寄送至资助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核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