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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伏健发布时间:2020-05-13浏览次数:225

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来华留学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和学校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研究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研究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已经录取的新生持《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假期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通过入学资格初步审查通过入学资格初步审查的新生,可以在入学报到期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 为 1 年或 2 年。

新生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 3 个月内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需提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2周以上(含2周)者,学校不予注册。研究生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校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 勤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请假时间1周以内的须经导师和辅导员批准 1周以上的须凭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报国际教育学院主管副院长审批。

研究生在1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超过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因学习或研究工作需要外出1周以上的,须办理长期外出手续,由导师和辅导员签署意见,报学生所在院(部)备案。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及时销假;如需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因私出国(境)请假事宜学校一般不予受理;因公出国(境)按有关规定办理。

因私出国(境),是指研究生因私赴国(境)外旅游、探亲、访友、游学、留学等活动。

因公出国(境),是指由国家、省、市、学校或院(系)以及研究生导师依托项目合作等形式组织的研究生出国(境)项目,包括合作研究、参加学术会议、参加实践活动等。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研究生课程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研究生修读的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应随下一级研究生重修。重修的课程成绩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可以选修校内其他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所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学校为研究生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业成绩。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并存档。

第十四条 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失信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依据学校学位授予等相关规定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章  转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和导师之间的选配应当按照师生互选的方式进行。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在本专业范围内更换导师的要求:

(一)研究生的科研兴趣或论文研究方向与导师的研究方向不一致的;

(二)导师因退休、调离、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有效指导研究生的;

(三)导师因出差、出国等原因,预计超过6个月无法履行指导研究生工作职责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十六条 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应由研究生本人填写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来华留学研究生导师变更申请表,由转入、转出导师签署意见,报所在院(部)及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研究生在申请转导师过程中如遇到争议,可提出书面申诉,由所在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决定。学院(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更换导师的,由学院(部)协调安排导师,可以不需要原导师签署意见。

因学位授权点调整、撤销等原因导致的导师变更事宜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在学校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

(一)对拟转入专业确有浓厚兴趣和专长,并有突出表现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超过基本学习年限的;

(二)拟转入专业与所在专业所属学科差异较大的;

(三)研究生有转专业经历的;

(四)研究生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期间的。

第十九条 研究生转专业,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转出导师和拟转入导师同意,且经转出院(部)和拟转入院(部)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备案。

第二十条 转专业的研究生,应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要求完成学业。转专业前已经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可办理学分认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同意和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可以转入。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1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或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应当休学治疗的;

(二)1学期内累计请假时间超过1个月的;

(三)在学期间生育的;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研究生休学应由本人填写来华留学生学籍异动流转单,由导师签署意见,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相关事宜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休学期间,奖学金生不享受奖学金待遇;

(三)研究生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2年。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须在期满2周前向学校提出书面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校手续。因病休学提出复学申请的需提供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

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复)学资格。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逾期2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的;

(三)根据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填写“来华留学生学籍异动流转单,导师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应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学习年限为4年。

未能在基本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的,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个人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环节和学位论文,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学位论文评审或答辩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可在结业后1年内(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申请重新毕业论文答辩1次,通过者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合格后颁发的证书时间按照发证日期填写。如仍不通过答辩者,不得再次申请答辩。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学校审查后,进行异动处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二条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三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属一次性证件。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对研究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来华留学生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811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