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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学生申诉工作流程

时间:2020-05-13浏览:214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教育厅受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工作规程的通知》(鲁教学发[2015]4号)的指导精神和《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特制定我校留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留学生在华学习期间合法权利,维护学生正当权益,体现学校“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的学生工作理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学生因学院拟对其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有异议而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全称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留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申委”。

第三条 留申委以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保障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宗旨。

第四条 凡在我校学习的外籍学历生和语言生等,对学校拟对其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持异议的,均有权依照本办法向申诉委提出申诉。

第五条 留申委对学生的申诉实行“申诉不加重处分”原则。

第六条 留申委只对学生申诉的学校具体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七条 当事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申诉过程中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诉。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八条 留申委设主任1人,由学校团委书记担任,委员组成由留申委指定,具体人数及来源根据学生申诉的具体情况决定。同时根据申诉事由,应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九条 留申委设秘书处作为其常设机构,专门负责受理留学生提出的申诉。

第十条 直接参与处理学生违规违纪事件的人员不得作为留申委委员。

第十一条 留申委秘书处负责整理相关材料,根据留申委主任要求安排具体申诉活动,但不参加申诉决定。

第三章 申诉规则

第十二条 留申委处理委员会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召集,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决定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三条 申诉人在留申委开会前,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申请同意与否,由留申委主任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学校对其拟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留申委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并附带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秘书处应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委员人数并通知相关学院或部门指派委员。相关学院或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指派。

第十六条 留申委秘书处收到申诉请求后,应及时通知原处理机构将相关材料移送留申委。

第十七条 留申委委员会议由主任主持,留申委应认真审查原处理材料及学生提供的其它材料。各委员应对留申委评议意见及学生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八条 对于拟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的申诉,申诉人在申诉决定做出之前可向学院提出学籍暂时保留的申请。学院应在征询留申委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获同意,学院除暂时不发给各类相关证件外,其它成绩考核、奖励等比照在校生处理。

第十九条 留申委对超过申诉期限的申诉不予受理。但遇特殊情况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延误,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延期受理。

第二十条 在申诉过程中,申诉人如就申诉事由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申诉应即中止,待诉讼终结后再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留申委应在召开委员会议之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并通知申诉当事人。

第四章 申诉决定及效力

第二十二条 留申委在认真审查相关材料、听取当事人意见后,如认为原拟处理决定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应做出维持原处理结果的决定;如认为原拟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错误或不清、程序不正当、证据不充足、适用依据不明确、处分不恰当的,应做出退回处理机构重新做出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包括当事人申诉理由、认定的事实、做出申诉决定的理由等内容,对不予受理的申诉亦应载明理由,做出书面答复。申诉处理决定书交由学校核定后,送达申诉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申诉当事人对留申委做出的处理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