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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华留学生管理相关规定

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9-10-28浏览:163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来华留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来华留学本科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71日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石大东发[2017]32号)及其它有关本科生管理和外国留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坚持与国内学生趋同管理培养和来华留学生特殊性兼顾的原则,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来华留学生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四年(建筑学专业学制五年),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延长两年毕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须持《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外国留学生录取通知书》以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按照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于新生报到入学期间向国际教育学院招生办公室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有正当理由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由新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时应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中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在校生应在每学年初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并在每学期(夏季小学期除外)开学后1周内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未按照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照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八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纪的学生,根据《国际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做相应处分。

第九条 学生必须按照本科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学生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无故缺席的,按旷课论处,理论课旷课时间的计算以学生课程表的课时数为准。对于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学校规定必须参加的其他各项教学活动,无故缺席的,按每天6学时计算旷课。

第十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由任课教师和辅导员审批。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本科生享受中国的法定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但学生派遣国的节日和国外的其它节日,学校均不放假。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项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其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记分制(通过、不通过)记载,及格及以上成绩(或通过)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学生因课程上课时间冲突等可以申请课程免听,自学该门课程,达到课程相关教学要求。学生申请免听应在课程开始后1周内提交,并征得任课教师同意,报国际教育学院教务办公室批准。经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须完成任课教师给定的课程学习任务,方可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免听课程除外):

1)累计缺课5次以上者;2)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达到该门课程作业量的1/3者;3)独立设置的实验(上机)课程,缺做实验学时或缺交实验报告达到1/3者。4)未办理选修(或重修)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5)因学籍异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十六条 凡结课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可以通过重新修读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合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也可以申请重新修读。1)重新修读的课程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修读,重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随堂听课,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因课程安排确有冲突,学生必须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否则任课教师有权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2)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以单独组班上课;3)重修学生必须于开学两周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重修手续,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听课、考试;4)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

第十七条 凡缺考、考试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学生成绩单,并如实标注。

第十八条 学分绩、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如下:

1)学分绩=∑(修读课程成绩×课程学分)∑修读课程学分;

2)课程绩点=修读课程成绩/10-5

3)平均学分绩点=∑(修读课程绩点×课程学分)/∑修读课堂学分

4)成绩不足60分的,课程绩点记为0;五级记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优秀—95,良好—85,中等—75,及格—65,不通过—40;二级记分制与百分制的对应关系:通过—80,不通过—40

5)学分绩、课程绩点、平均学分绩点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入学后,因有特殊困难和需要,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或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转学,应于每年1月或6月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经国际教育学院同意后准予转学。学生申请转入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我校提交转学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核通过后准予转入。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1)对某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3)学生主观上已努力学习,但确实存在学习上的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4)因某种特殊原因,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1)在本专业学习不满一年者;(2)曾经转过专业的学生;(2)欠学分较多,又不努力学习者;(3)已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4)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资格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每学年结束前提出申请,填写《来华留学生学籍异动流转单》,经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同意后转入所申请的专业学习。在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前,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

第二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如果符合转入专业本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可办理课程学分冲抵手续。

第六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休学:(1)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后,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的(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2)请假超过6周的;(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来华留学生学籍异动流转单》,并交验必要的证明,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中国政府奖学金生需按要求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学生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七条 休学时间一般以学年为单位,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但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计入休学时间。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校内,不得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应提前复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休学期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期满后2周内,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申请复学,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复学后,根据本科培养方案,安排学生到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学校根据教学资源状况和学生情况,指定其转到相近或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复学:

(1)  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

(2)  休学前未缴清全部费用。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应予退学处理:

(1)    本人申请退学者;

(2)    每学年末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学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三分之一者。若超过三分之一不足二分之一者,给予降级处理。

(3)    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4)    因病休学期满,复学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5)    经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6)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8)    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9)    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或者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

凡出现上述情形,国际教育学院做出退学处理决定,并告知学生本人;难于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告,视为告知本人。

第三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国际教育学院取消其学籍,并报公安机关终止其在国内的居留许可。

第八章   结业、毕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暨授予学士学位。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生毕业时未修满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结业。

1.   延长学习年限

延长学习年限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审核批准。但学生累计在校时间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经批准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享受在校生待遇。

2.   结业

毕业时累计欠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15学分以内(含15学分)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国际教育学院批准,可办理结业手续,由学校出具结业证书。申请结业的学生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毕业时未完成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所欠学分超过15学分且未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肄业处理。

第九章   学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退学且学习期满一年以上的,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开除学籍或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只出具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以虚假资料骗取入学资料格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 学位证书、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均属一次性证件。如有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