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通知

关于申报2025年教育部“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的通知

发布者:李高青发布时间:2024-11-04浏览次数:74

校内各单位:

2025年教育部“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工作正式启动。为做好我校申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时间

20241030日至1115(网申时间),申报人提交电子材料至港澳台事务办公室(1113日前),经学校批准后,网上提交电子申报材料。

注:本项目仅限邀请港澳地区合作院校师生来访类型。

二、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对推动内地与港澳高等教育交流合作、促进“双一流”建设具有积极作用。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规范。

(二)申报项目按类型分为联合培养、教学科研、创新创业、实践交流4类。其中:

联合培养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本科生及研究生联合培养、学分互认、交换生等项目。申报时应提供与港澳高校签订的联合培养或学分互认等合作协议,且有详细的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

教学科研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课程交流、教学实习、科研交流、实验室共建等项目。申报时应有明确的科研计划,并且在项目结束后能够提交有价值的科研成果。

创新创业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辅导、企业实习等项目。申报时应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较好工作基础或比较优势,有明确的创新创业计划,且能充分调动资源,吸纳知名企业或知名创新创业人物参与。

实践交流类包括内地与港澳高校合作开展国情考察、社会实践等项目,项目设计应含有细化日程安排。

(三)申报项目按时间分为长期项目和短期项目

长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个月(含)到1学年(含)的项目;

短期项目指学习、科研、实习时间3天到3个月以内的项目。

(四)项目执行期

本次申报的所有项目需在20251月至12月执行。

三、项目执行

项目获批后,各单位或个人应按项目计划认真执行,并严格遵守有关财务规定。如项目需延期或变更,应于申报实施日期前15 个工作日内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送项目变更方案;如项目因特殊情况临时取消,应于申报实施日期前向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报送项目取消情况说明。

获批项目单位或个人应于项目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填报单个项目执行情况、师生信息表、项目总结(附照片、感言、问卷反馈等资料)、费用结算表(加盖学校财务专用章)等材料,并于本校所有项目完成后 个月内(最晚不超过 2025年 12 月 31 日)提交年度项目总结及决算报告(系统填报)。

四、港澳院校

申报项目的合作方应为以下一所或多所港澳高校。

香港高校:香港大学、香港中文大学、香港科技大学、香港理工大学、香港浸会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香港都会大学、香港教育大学、香港演艺学院、岭南大学、珠海学院、香港树仁大学、香港公开大学、香港高等教育科技学院、香港恒生大学、香港职业训练局专业教育学院、香港专业进修学校。

澳门高校:澳门大学、澳门理工学院、澳门旅游学院、澳门科技大学、澳门城市大学、澳门镜湖护理学院、圣若瑟大学。

五、申报要求

申请项目的单位或个人须与港澳合作学校执行单位确定并落实实施方案,填写《2025年度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及《2025年度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确认书》(见附件2),请有意向申报的单位或个人将附件120241113日前发送至ligaoqign@upc.edu.cn。待学校批准后提交其余申请材料。

联系人:李老师  联系电话:86981270

附件1:2025年度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申请书.docx

附件2:2025年度内地与港澳高等学校师生交流计划项目确认书.doc



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02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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