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出境

关于进一步做好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30727

发布者:admin发布时间:2013-11-13浏览次数:163

校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和山东省外事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的管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出国(境)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出国(境)计划申报
  1.因公出访团组须按规定提交年度出访计划。考虑到学校审批、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护照(证件)办理、签证(签注)等过程的周期要求,出国(境)团组和个人须于实际出访前三个月将正式邀请函、校内任务批件、签批转单等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2.有特殊情况和临时出访任务的团组和个人,须于实际出发前两周将出访申请计划和相关必备材料,呈报有关主管校领导签批后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要求申请和签批的出访计划不予批准。
  二、严格执行出国(境)审批计划
  1.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均包括抵、离境当日时间,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特殊情况确须延长访问时间的,须在申报时获得学校批准方可执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2.严格控制跨洲出访和双跨团组出访。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出访、过境面签出访相关国家(地区);严禁前往未经报批的国家(地区),包括 “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地区)。
  3.出访团组规模不超过5人,其中同一团组校级干部不超过2人,同一部门院处级干部不超过2人。因公出访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4.各级出访团组和个人均须严格执行出访限量管理的规定,出访频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掌握。
  5.任何出访团组(包括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经审批但尚未派出的),除按报批程序具备相关审批表等材料以外,还须补充出访任务的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方案需体现出访人员、出访日程等信息;预算内容须包括国际(地区)交通费、临时出国(境)人员开支包干费、签证(签注)办理费、交通费以及必要的礼品费等。预算方案须注明经费出处,并由主管校领导签批。对无预算方案或经费不落实的出访项目不予批准。
  6.因公出访团组上报审批前,学校将通过内部局域网(即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的网页)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出访任务和人员情况等信息,学校将依据公示的反馈情况做出审批。
  7.各学科、省部级及以上各类团队及重点实验室(研究室)等团组的出访,严格按照因公出访团组审批。同一国家或地区,不得连续派团出访;同一人员不得连续参加团队出访。
  三、严格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
  1.各单位、各学科出国(境)经费须纳入专项预算管理;计划外临时派出团组须作专项预算,不得挪用其他出访任务预算资金。
  2.出国(境)的实际开支须严格按照预算审批的额度执行,超出部分由出访成员自行负担。对实际开支超出预算审批额度较大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四、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1.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制度和证件管理制度。干部出国(境)的管理严格按照教育部党组、山东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
  2.完善出访任务完成情况信息公开制度,出访团组在出访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须提交出访总结文字报告,或在一定范围内作会议报告,并办理财务核销手续。
  3.对不按规定报批、不按审批执行以及其他违反出访和财务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对涉事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纪委办公室、监察处
                     党委组织部
                      财务处
                    2013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