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副处级(含)以上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办法(暂行)
一、人员范围、出国(境)证件的界定
1.副处级(含)以上干部,是指属于我校组织部备案管理的所有现职副处级(含)以上干部。
2.出国(境)证件,是指已经持有且在有效期以内的任何类别的出国护照、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通行证。
二、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1.因公护照的办理、领用、收管,按照上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工作办公室统一管理。
2.因私护照的办理,须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到出国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
3.因私护照的收管,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指派专人负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须严格履行相关规定,规范对因私护照的管理,完备护照出入登记等手续。
4.因私护照的领用,须遵照《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派出国(境)管理规定》(中石大东发〔2009〕84号)和《关于加强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石大东发〔2009〕66号)的有关规定,由领用人提交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出国(境)项目申报表和干部审批表,报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领用护照。
5.因私护照的归还,须出国人员回国后五日之内将因私护照交还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保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查验护照,对逾期不归还者或与申报情况不符者作查追登记,并协同相关部门对其作进一步处理。
6.赴港澳通行证和赴台通行证的管理,参照因私护照的管理,由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办理。
7.对持有出(境)证件信息隐瞒不报者或谎报瞒报出国(境)情况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对其作出严肃处理。
三、其他
1.经学校上报公安机关备案人员的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对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有责任向学校汇报,并视情节轻重作全校通报等形式的处理。
3.本管理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